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平城政辦發〔2025〕8號
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各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對工作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特種設備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危害和影響,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社會政治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編制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依照科學、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平戰結合、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大同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大同市平城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事故的防范應對和應急處置工作。
1.5事故分級
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按照傷亡人數、財產損失等,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詳見附表3。
2 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體系
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體系由現場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各街道、各部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專業救援隊伍、相關企業應急組織等組成。
2.1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分管區市場監管工作的副區長
副指揮長:區政府辦協管副主任,區市場監管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成 員:區委宣傳部、區發科局、區工信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文旅局、區衛體局、區退役軍人局、區自然資源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區新聞中心、區氣象局、區各街道辦事處等單位。
根據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實際情況,指揮長可抽調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大同市平城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局長、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成員單位的組成、職責詳見附表1。
下設六個組,即事件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和技術專家組六個應急工作組。各組的設立及人員組成可結合實際進行調整。指揮部、各組構成及職責詳見附表2。
3 風險防控
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是指特種設備本體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和損壞,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傾覆、變形、斷裂、損傷、墜落、碰撞、剪切、擠壓、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的事故。
特種設備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是指與特種設備作業活動相關的行為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誤等直接造成人員傷害或者特種設備損壞的事故。
大同市平城區所轄范圍內涉及特種設備生產企業,行業涉及面廣、企業數量龐大,存在觸電、火災、爆炸、車輛傷害、中毒和窒息、起重傷害、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灼燙、高處墜落等風險,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對企業、社會造成非常不利影響,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可將風險降至可接受范圍。
針對以上安全風險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1)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積極發揮檢測單位、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構建“政府監管、技術把關、企業主責、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格局。
(2)涉及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相關制度,依法依規進行生產、使用、檢驗等環節,加強對特種設備管理與監控,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按規定組織演練。
(3)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特種設備事故防控制度,要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風險防控體系,嚴格落實網格化巡查、定點責任看護制度和風險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風險和消除隱患。
(4)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做好特種設備事故風險防控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監控,要建立健全各種事故的防控制度,嚴格落實定期巡查、定點責任看護制度和風險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風險和消除隱患。
(5)涉及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企業應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程序登記備案。
(6)涉及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企業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術防范設備,配備預警通訊和廣播設備,并預留公安、消防、救護及人員疏散的場地和通道。
(7)加強日常宣傳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的力度,提高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8)其他。
4 監測和預警
4.1監測
1.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
2.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特種設備監測信息集成。
3.根據特種設備事故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生產經營企業基礎信息數據庫。
4.各有關部門、街道、企事業單位要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監測。
4.2預警
4.2.1 預警級別
根據監測分析結果,對可以預警的特種設備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分為四級,即紅色預警、橙色預警、黃色預警和藍色預警。
4.2.2預警條件
(1)本行政區域內發現險情;
(2)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出預警信息;
4.2.3預警發布
根據可能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災害的程度,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由平城區政府或指定部門發布本區域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預警區域或場所、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災情概要、有關預防預警措施及工作要求、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途徑有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4.2.4預警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
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產安全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9.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施。
4.2.5預警解除
當特種設備事故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 應急響應及先期處置
5.1信息接收及報送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有關社區、村、企業及相關專業機構等要及時向區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急辦公室要及時公布突發安全事件報警電話和接警部門,24小時接收報警。
報告內容: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人員傷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報告人的部門、姓名和聯系電話。
應急辦公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后,立即口頭或電話向應急辦公室主任報告(非正常工作時間向值班領導報告),應急辦公室主任(或值班領導)接到應急辦公室人員報警后,對安全事故情況做出初步判斷分析,決定是否向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報告。
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
5.2先期處置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單位)要立即組織本部門(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事發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5.3應急響應
5.3.1 現場響應
現場響應由低到高設定Ⅱ級、Ⅰ級二個響應等級。突發事故發生后,依據響應條件,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各級響應條件詳見附表4。
對于確定為Ⅰ級響應的突發事故,在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的同時,向區政府或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對于確定為Ⅱ級響應,該類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搶險工作,同時上報區政府或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做好應對隨時可能擴大的應急響應級別。
5.3.2 Ⅰ級響應
符合Ⅰ級響應條件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長立即向區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報告,啟動Ⅰ級響應。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導事故搶救工作。
5.3.3 Ⅱ級響應
符合Ⅱ級響應條件時,現場人員立即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啟動Ⅱ級響應。現場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5.3.4響應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通過有關信息平臺和各類通信手段,立即向指揮部成員應急組發布事故現場信息,通知各部門進入應急狀態。
(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揮長請示報告,確定趕赴事故現場的成員和專家。確定趕赴現場的人員后,通過有關信息平臺和各類通信手段,發布趕赴事故現場信息。相關人員收到指令后,立即趕赴現場。
(3)指揮部成員趕赴現場后立即開展事故會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勢,研究制定事故搶險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及時調整搶救方案。
(4)根據事故情況及發展態勢,指揮部協調增調救援力量。根據實際需要,請求現場指揮部調派應急專業隊、專用工具增援,調撥搶救物資。
(5)進一步做好交通、通訊、測繪、電力等應急保障工作。
(6)加強對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和安全處置工作,防范次生災害。
(7)協調市和區媒體加強特種設備事故宣傳報道,統一發布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做好事故搶救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
(8)根據現場指揮部設立工作組情況,落實相應的工作。
(9)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批示精神。
(10)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等級及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突發事故時,在做好上述1-9項重點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國家、省、市、現場指揮部工作組,認真落實相應的工作。當發生一般性突發事故(不含死亡者),按上述1-9項開展工作。
5.3.5應急處置措施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的(街道)黨(工)委、政府(辦公室)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有條件的利用無人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3.組織救治傷員,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離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4.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城,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協調有關部門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7.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8.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服、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9.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10.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11.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2.配合公安部門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3.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4響應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受傷、被困人員搜救工作結束,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確認后,向指揮部報告救援完成后,終止應急響應。
6 后期處置
6.1事故評估
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對區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原因、受災面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6.2工作總結
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指揮部及時總結、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吸取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獎勵和責任追究: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完成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在預防事故或搶救中毒人員表現突出,使國家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拒絕履行應急救援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拒不執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以及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規問責。
7 應急保障
1.通信保障
現場指揮部成員和有關單位負責人要確保通信聯絡暢通,應急值班電話應24小時有人值守。
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建立、更新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企事業單位應急機構以及全市各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救援裝備物資生產或儲備單位的通信聯絡信息庫。
2.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醫療衛生部門以及高危行業的專業隊伍等是搶險救援主要力量;駐地部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搶險救援的后備力量;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組建救援隊伍。
3.經費保障
由財政負擔的應急救援資金,按照現行財權、事權劃分的原則分級負擔。政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
4.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體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處置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統籌調配轄區衛生應急隊伍、設備、藥品、器械、車輛等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等工作。根據傷情和救治需要,可轉往上級醫療機構實施救治或協調增援。醫學救援組隊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指定區域實施醫療衛生救援,各級醫療機構負責傷病員院內救治。
5.治安保障
由區公安分局和事發地公安派出所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資、裝備保障
區發科局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加強應急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要建立跨區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急需時能迅速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可以依法征用社會物資。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點,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7.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協調應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組織開通“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征調,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的輸送安全。
事發地街道政府與公安部門積極協調,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組織和調集交通運輸工具,開設應急救援專用通道,保證應急救援車輛快速到達救援現場。
8.技術儲備與保障
區市場監管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備設施資源,建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家庫和應急資源數據庫,提供在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區氣象局等部門與指揮部協調,為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決策和響應提供所需要的氣象、水利、地震等資料和技術支持。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建立、更新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街道辦事處、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機構以及全區各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救援裝備物資,生產或儲備單位的通信聯絡信息庫。
8 恢復與重建
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大同市政府報告。大同市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區政府提出請求。
9 附則
9.1宣傳
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向公眾及企事業單位員工宣傳突發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及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等常識。
9.2 培訓
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以及所轄的企事業單位要制定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及管理人員的日常培訓計劃,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3 演練
現場指揮部每年會同有關企業、部門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加強協同,提高防范和處置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能力。
9.4預案修訂
本預案一般3年評估修訂一次,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
9.5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由大同市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10 附圖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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